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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省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和“三八”红旗手的通知
来源:省直妇工委 作者: 发表: 2007-6-26

 
省直各单位机关妇委会、妇女小组:
      近两年省直机关各级妇女组织积极响应全国妇联提出“巾帼创新业”的号召,努力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广泛发动机关女干部女职工立足岗位、巾帼建功,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了表彰先进、宣传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机关妇女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再创新业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省直机关妇工委研究决定,于2008年“三八”节期间表彰2006—2007年度“三八”红旗手,并授予一批“巾帼文明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划的行来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2、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优质服务。岗位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提供优质、诚信、人文、高效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4、示范性强。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已获得本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二)“三八”红旗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奋力拼搏,锐意进取,艰苦创业,勇于“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工、农业及各行业的生产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3、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家庭美德,敢于抵制不正之风,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评选办法
      1、评选采取由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批上报的评选方式。“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由厅局机关妇委会、妇女小组推荐,机关党委审查把关。
      2、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做好有关评选工作。省直机关“三八”红旗手评选名额,按单位的女职工数1000人(含直属单位)以下的评选一人,1000人以上的可评选二人。
      3、请各单位在11月1日前报送省直机关“三八”红旗手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500字—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逾期视为弃权。
      4、新建立“巾帼文明岗”的单位请于8月1日前上报计划表和登记表,省直妇工委将对新建立“巾帼文明岗”进行考核。
      附表:
      表一:省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登记表
      表二:省直机关“三八”红旗手登记表
      表三:省直机关创建“巾帼文明岗”计划表
                     
福建省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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