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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机关党建 作者: 福建机关党建 发表: 2007-1-18

 
 
 
 
闽委工〔2006〕23号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贯彻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现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机关工青妇工作领导的重要性
1、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机关工青妇组织的地位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对群众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发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机关工青妇组织是机关最具广泛性的群众团体,是党联系机关职工、青年、妇女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党对机关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做好机关工青妇工作,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认真总结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的做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机关党组织对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开展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工作,是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的优势所在。特别是近些年来,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坚持“党建带三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机关工青妇工作与党的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一起落实。省直机关工青妇组织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省直机关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这些做法与经验,必须继续坚持,并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3、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党对机关工青妇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当前,党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正全面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入关键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省直机关是领导机关,担负着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西”中地位特殊、责任重要。职工、青年、妇女分布在省直机关的各个层面,做好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对于建设机关和谐文化,增强机关创造活力,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团结和带领省直机关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奋发进取,有效履职,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和“海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充分发挥机关工青妇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4、引导职工、青年、妇女建设机关和谐文化。充分发挥机关工青妇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作用。省直机关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职工、青年、妇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国情、形势政策教育活动,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念和信心。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在职工、青年、妇女中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形成良好机关氛围中的作用。把工青妇组织开展的“先进职工之家”、“五四红旗团委”、“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和谐企业”、“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深化创建内涵,形成人人促和谐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激发机关活力中的作用。倡导工青妇组织在业余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按照“业余、小型、多样”的原则,建立各类兴趣小组,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营造宽容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使机关更加团结和睦,更加充满活力。
5、促进职工、青年、妇女立足岗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省直机关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在围绕全局、围绕履职、围绕作风、围绕形象总体要求中找准位置,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岗位尽职”、“青春尽职”、“巾帼尽职”主题实践活动,引导职工、青年、妇女在增强全局观念中促和谐,通过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生价值;引导在认真履职中促和谐,恪尽职守,依法履职、科学履职、民主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在改进作风中促和谐,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让群众满意、基层满意;引导在树立形象中促和谐,严肃公务纪律,一心为公,廉洁从政,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6、切实维护职工、青年、妇女的合法权益。省直机关各级工青妇组织要依据《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解决涉及职工、青年、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努力维护稳定,协助党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依法保障机关职工、青年、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他们有序的政治参与。认真贯彻《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落实职代会职权,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审议、决定机关干部群众福利等有关事项。积极参与政风和行风建设的监督,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动员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社会事业建设。引导职工、青年、妇女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优良传统,深化互助互济活动。大力开展“送温暖工程”、“金秋助学”、“希望工程”、“手拉手”互助、“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活动,协助解决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大中专学生、残疾青年、失辍学儿童、贫困母亲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促进扶贫帮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社区援助、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方面发挥作用。大力开展“共青团城乡互动百千万工程”、“省直青年专家八闽行”、“城乡妇女工作对接”以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帮助农民增收成才,努力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进一步引领机关工青妇组织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建功立业
8、凝聚省直机关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合力。省直机关工青妇组织要按照“海西”建设“四四六一”的总体部署,遵循“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组织、宣传、动员、凝聚广大职工、青年、妇女,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海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他们的才智调动起来,力量凝聚起来,作用发挥出来,推动建设“三个一流”,实现“三个走前头”。
9、开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功立业活动。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凝聚力量、推动发展中的作用,继续开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功立业活动”,引导职工、青年、妇女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努力找准结合点,主动呼应,大力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岗位建功和劳动竞赛等活动,共青团组织要深入开展青年突击队、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妇女组织要深化“巾帼建功”、“巾帼文明岗”等活动。通过工青妇组织各具特色的活动,不断深化内涵,创新形式,增强实效,把建功立业活动引向深入。
10、提高省直机关职工、青年、妇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功立业的本领。开展建设学习型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组织活动,把人才资源的培养和开发作为工青妇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扩大人才工作的覆盖面。引导机关广大干部群众常读书、多读书、读好书,自觉学习和掌握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共青团组织要深入开展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技术练兵比武、大中专学生技能大赛等活动,妇女组织要深入开展“岗位成才”、“女性素质工程”等活动,通过举办各种技能培训班,全面提升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功立业的本领。要组织开展表彰先进活动,树立典型,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学先进、赶先进、比先进,立足岗位创一流。
四、切实加强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
11、加强省直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省委闽委发[2005]1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德才兼备、条件适合、热心工青妇工作的优秀干部到工青妇组织领导岗位任职。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制度,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党组织推荐、提名同级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时,应当同上一级工青妇组织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因工作需要调动任期未满的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工青妇组织的同意。大中专学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厅局团委在批复的同时,应报省直机关团工委备案。
建立健全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组织有关会议制度。是党员的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条件具备的一般应提名为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的党员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落实工青妇干部的职级待遇。国有、集体企业与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的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其中,企业的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正副主席分别按中层正、副职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根据省委闽委发[2005]11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共青团、妇女组织正副书记、主任享受同级中层正、副职待遇”的规定,妇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按中层正、副职配备。鉴于省直机关团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一时达不到省委规定要求的,凡有下属团委的直属单位(厅局)团委,其团委书记按处级、副书记按正科级配备;没有下属团委的直属单位(厅局)团委,其团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正科级、副科级配备;直属单位(厅局)团总支、支部书记按正科级或副科级配备。大专、高职、中专学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中层正、副职配备。其他直属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按正科或副科级配备。
12、加强机关工青妇干部队伍建设。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抓好工青妇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工青妇干部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本领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要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对作风优良、工作成绩突出的工青妇干部要给予奖励,有条件的要予以提拔使用。
工青妇干部任职年龄应符合有关规定,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至少能任满一届。处级专职团干部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科级一般不超过33周岁。要加大工青妇组织主要专职负责人与业务、行政干部交流的力度,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要保证工青妇组织干部与业务干部享受同等待遇。要将兼职工青妇干部的工作纳入岗位职责,进入目标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优秀工青妇干部应给予奖励和表扬。
要配齐配强工青妇干部队伍。贯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精神,职工人数150-200人的,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按规定还应增加专职工会干部;成立厅局直属工会的,应相应配备专职工会干部。贯彻闽委工[2002]17号文件精神,省直厅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35周岁以下团员青年达100人的,所在单位的团委应配备专职团干部。贯彻团中央、教育部中青联发[2005]1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大中专学校均应配备专职团干部,其中,在校学生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学校,专职团干部编制不能少于2人;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学校,不能少于3人;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的学校,不能少于4人;8000人以上的学校,不能少于5人。省直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直机关妇女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妇女干部。
13、加强省直机关工青妇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工青妇组织理顺隶属关系,原则上工青妇组织关系跟随党组织。省直厅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成立厅局直属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统一领导所属单位工青妇组织。省直厅局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委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可以分设,也可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省直各单位要根据社会经济结构和群体分布的变化,扩大工青妇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党组织要负起组建工青妇组织的责任;已建的工青妇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不得把工青妇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部门,已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的,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大中专学校团委不与学生处合并。省直各单位妇女人数在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妇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在团员人数较少而青年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建立党的青年工作委员会,服务凝聚更多青年。鼓励团组织和妇女组织积极发展各行业、各专业青年和妇女联谊组织,更好地服务和联系群众。要增强工青妇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突出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使工青妇工作既保持优良传统、又具有时代特征,充满生机和活力。
五、着力形成各方更加关心与支持机关工青妇工作的良好格局
14、建立健全党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的责任制。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在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上加强对工青妇组织的领导,确保工青妇组织是党最贴心、最忠诚、最得力的助手。党组织主要领导要重视、指导、支持工青妇工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定期听取工青妇工作汇报,并带头参加工青妇活动。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党组织在召开研究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决策的有关会议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团组织、妇女组织党员主要负责人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机关党委要把工青妇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凡是工青妇组织该建未建或长期瘫痪不起作用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能评先,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评优。各单位开展“党建带三建”的情况,纳入“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和“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15、为机关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青年、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工青妇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共青团、妇女工作经费作为党建经费的一部分,必须列入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大中专学校要按照一定的标准保证校级团委工作经费。要提供工青妇组织必要的办公、活动场所,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和发展群众文化的要求,支持工青妇组织搞好活动阵地建设。
16、充分发挥机关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省直各级党组织对机关工青妇组织要做到政治原则上把关、发挥作用上重视、具体工作上放手、制度措施上落实。机关工青妇组织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根本是方向、核心是凝聚、突出是维权、关键是创新、重点是活力”的工作指导方针,服务大局、积极作为,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务实创新、凸显特色,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努力使工青妇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
省直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意见》及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06年11月6日
 
 
 
 
 
主题词:工青妇工作  加强领导  实施意见
抄送:省委领导,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06年11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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