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文件
闽妇[2004]1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妇联: .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紧贴行业特点和女性优势,融妇女工作与行业建设为一体,由十大窗口行业逐步向党政机关、科教文卫单位和各类新经济组织中拓展,受到了党政部门的重视和广大群众的欢迎。为了加强并完善对“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们参照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各行业意见,在原制定下发的《福建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闽妇[2000]48号)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示范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施行。
附:《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2月25日
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妇联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号召,充分发挥我省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业、农业、商贸、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机关、人民团体、解放军及其他各行各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街道社区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人数占60%以上,其负责人有一名女性。
2.该集体、岗位的妇女必须是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本行业和公众好评。
3.“巾帼文明岗”成员团结协作好,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50%以上的女性成为本岗位的能手。
4.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文明礼貌好,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没有违法乱纪事件发生。
5.创建单位领导重视,有创建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参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班、组)的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八条 省“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各级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并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各级妇联推荐的名额要征求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名额,要征求当地妇联组织的意见。被推荐的女性集体、岗位,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能够成为行业的榜样。
第九条 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和要求,对各设区市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进行命名表彰并予授牌。省妇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由省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命名表彰并授牌。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推荐上报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申报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作为优秀妇女干部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符合条件的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凡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并发给文明岗干部、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也可按月增加一定数额的奖金)。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并将个人工资、奖金、晋级、晋职等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获全国“巾帼文明岗”的集体,其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由省妇联授予“福建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根据本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十二条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省、全国“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监督和管理,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巾帼文明岗”的检查、考核、评审、命名、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巾帼文明岗”的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省级“巾帼文明岗”标示牌由省“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要悬挂在岗位现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不符合标准的要摘牌。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帽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保鲜活的生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原命名的“省巾帼文明示范岗”于2004年3月更名为“省巾帼文明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