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评选表彰各类先进妇女集体和个人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评选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达到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妇女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根据省直党工委办公室闽委工办[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表彰的类型 根据上级妇联的工作部署以及省直机关妇女工作实际,省直妇工委评选表彰的类型有省直机关先进妇女组织、妇女组织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和“巾帼文明岗”。 省直机关“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协调小组办公室表彰“五好文明家庭”。 二、评选的范围 1、先进妇女组织、妇女组织先进工作者,在省直机关各级妇女组织和专兼职妇女工作者中推荐。 2、“巾帼文明岗”在女性比较集中的群体中推荐;“三八”红旗手在省直各条战线的女干部、女职工中推荐。 3、“五好文明家庭”在省直机关干部职工的家庭中推荐。 三、评选的期限 评选表彰原则上按两年进行一次,逢单年评选表彰“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逢双年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先进妇女组织、妇女组织先进工作者。 四、评选程序 1、上半年制定评选表彰的方案、下达计划,年底做好评选工作,下一年的年度工作会议或“三八”妇女节进行表彰。 2、评选工作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原则。先进妇女集体(个人)候选者应由省直各单位妇女组织按评选条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先进集体(个人)需填写推荐表。推荐表应由所在单位及厅局机关党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直妇工委。 3、凡推荐上报省直机关的先进集体(个人)和省妇联表彰的先进妇女组织和个人,经省直妇工委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省直机关党工委分管副书记审定后予以表彰或上报省妇联。 4、凡推荐上报全国妇联表彰的先进妇女组织和个人、省妇联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奖项、省妇联表彰的“三八”红旗集体(个人)和“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个人、省妇联表彰的省直妇工委干部,由省直妇工委根据名额情况,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直妇工委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副书记审阅后报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定。 5、凡推荐上报全国妇联表彰的“三八”红旗集体(个人)和“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国妇联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全国级奖项、全国妇联表彰的省直妇工委干部,由省直妇工委根据名额安排,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直妇工委召开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副书记审阅后,报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定。
福建省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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