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工〔2006〕2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直机关妇女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
加强机关妇女工作,是机关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党建带妇建”,提高机关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的妇女工作,更好地发挥机关妇女组织在机关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妇女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06年9月30日
(此件发至省直各单位妇女组织)
福建省直机关妇女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全国妇联2005年6月8日颁布的《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妇女组织是党在机关的妇女群众组织,也是妇联组织在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妇女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广大机关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机关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推进本单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
第四条 省直机关妇工委是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的派出机构,接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妇联的双重领导。省直机关妇工委负责领导省直机关各单位的妇女工作。各单位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设 置
第五条 中央所属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妇女组织设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省直各单位妇女人数在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妇女组织。单位妇女人数在25人以上的建立妇女委员会,25人以下的建立妇女小组。妇女人数不足25人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建立妇女委员会。省直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含直属单位)妇女人数在50人以上,且有基层妇女组织的,应成立直属机关妇女委员会。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委员会由3至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以及宣传、组织、维权、文体、计生委员若干人。妇女小组由妇女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至4年,设小组长1人,必要时增设副组长若干人。
第八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妇女组织换届改选要在同级党组织和省直妇工委的领导下进行,妇女委员会候选人在选举前需报同级党组织和省直妇工委批准,选举结果报省直妇工委备案。省直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的妇女组织换届改选的有关人选,应在选举前报同级党组织和主管厅局妇女委员会批准,选举结果报主管厅局妇女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机关妇女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女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女组织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机关妇女组织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机关妇女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机关妇女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功立业。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机关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引导她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组织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妇工委、省直各单位妇女组织要经常召开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省直各单位妇女组织每年要召开1至2次妇女大会,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省直妇工委、省直各单位妇女组织要积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第五章 干 部
第十三条 省直各单位妇女组织工作人员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干部岗位职责,进入目标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省直各单位妇女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在群众中威望较高。
第十五条 省直各单位妇女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省直各单位妇女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省直各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小组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妇女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机关妇女的教育、培训、宣传、文体活动等。专项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为妇女事业服务,为广大机关妇女群众服务的原则;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使用好妇女工作专项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省直各企业集团、总公司等机关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直机关妇女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主题词:妇女工作 组织建设 条例 通知
抄送:省妇联,工委委员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06年9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