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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直工会 |
作者: |
发表: 200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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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劳务工群体现状及几点工作建议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随着省直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和人员编制管理的规范,劳务工群体在省直机关的人数越来越多,工作岗位分布越来越广,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已成为省直机关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加强省直机关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省直机关劳务工群体现状 劳务工群体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已久,劳动人事部门将他们称之为“非在编职工”、“临时工”,工会将其称之为劳务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省直机关有劳务工8000多人。其中40%多的人在党政机关工作,50%多的人在医疗、新闻、财贸、宾馆、机关培训中心、物业管理等单位工作。从年龄结构看,20-49岁的占75%以上,正处于身强力壮、精力充沛的最佳工作年龄段;从就业岗位看,大多从事后勤保障工作,也有技术岗位的“白领”,还有的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从聘用渠道看,既有厅局单位聘用的,也有厅局所属部门、处室聘用的,还有厅局下属单位聘用的;从来源身份看,省直机关的劳务工与建筑、矿山等企业职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情况不同,其成员大部分是历届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农民工所占比例不到8%;从文化程度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超过70%,尤其是在金融、新闻、检验检疫等部门,不乏硕士研究生,是一个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 二、省直机关劳务工加入工会情况 2006年之前,由于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对劳务工入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许多用人单位的党政领导担心劳务工入会后会增加用人成本,加之劳务工对加入工会后能为自己带来什么好处缺乏了解,省直机关的劳务工入会率比例很低,不到10%。针对这一现状,省直工会将2006年作为“劳务工入会攻坚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闽省直工〔2006〕11号),提出了劳务工入会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组织形式,制定了相应的激励制约措施。省直机关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劳务工入会工作,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争取领导,健全组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抓住重点,整体推进等方面精心筹划,劳务工入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省公安厅直属工会结合本单位劳务工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提出了“吃透领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突出维权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劳务工入会率达到100%;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工会积极探索劳务工入会新形式,成立了海诚公司工会,将全局164位劳务工全部组织到工会中来。截止2007年上半年,省直机关统计在册的8000多名劳务工,已有近7000人加入工会,入会率达85%。 三、省直机关劳务工权益保障实现情况 省直机关劳务工的权益保障情况总体是好的。特别是加入工会组织后,以往曾经出现过的民主政治边缘化、劳动关系临时化、工作条件简单化等问题,通过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工会组织的努力,有了根本的改善。 ——民主政治权益。劳务工与正式工平等享受“公民待遇”的愿望基本得以实现。以评先评优为例,在每年的评选活动中,大多数单位都专门为劳务工安排了名额。省地质测绘院2年来,有5名劳务工被评为院先进生产者,其中2人被推荐为全省地矿系统先进个人;省级机关医院、省电力设计院等单位,每年都选拔若干名表现突出、业务过硬的劳务工,经考核批准后转为在编职工;省物价局积极鼓励劳务工从业务熟练型向专业型、技术型转化,该局的价格认证中心共有10名劳务工,获得工程师、价格鉴证师等资格的就有14人(次),其中1人还被聘为部门领导。不少基层党组织十分重视从优秀劳务工中培养和发展党员,许多劳务工已光荣入党,或已成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的成员。劳务工当选职工代表,与其他干部职工一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省直机关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劳务工民主政治权益的落实,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劳动就业保障。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加大劳务工入会工作力度以来,各级工会把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作为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的首要工作,积极向行政领导宣传《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省直机关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据统计,至2007年上半年,签约率已从过去的不到30%提高到60%以上,目前,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省委统战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文联等众多单位,都提出了“全部入会、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全部解决‘三金’问题”的工作目标,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使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为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源头”上的保障。 ——工作生活环境。省直机关的劳务工与建筑、矿山和非公企业的农民工不同,极少从事脏、累、重、险工种,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保护、职业健康等条件都比较好。如省石油公司为工作在一线的劳务工修建了装有空调的工作室、休息室,积极开展“五小”(小厨房、小浴室、小餐厅、小图书室、小药箱)建设,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省煤炭集团、省交通工程监理公司等单位长期坚持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岗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省公安厅机关工会将劳务工组织入会后,立即开展了“劳务工技能大赛”,为劳务工打造展示风采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了干警对劳务工的了解和认同。许多工会基层组织都把生活困难的劳务工作为自己帮困的重点,并将他们记入困难职工档案,为他们排忧解难。各机关、事业单位1年(或2年)1次的健康体检,基本上都将劳务工包括在内。 四、省直机关劳务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总的看,这几年省直各单位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机关的理念有所加强,劳务工的经济、政治等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落实。但毋庸讳言,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覆盖率偏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少一些责任和约束,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签,也多是一年以下期限的短期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对劳务工提要求多,给权利少。很多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大量使用女职工的服务行业,大多签订的是一年的合同,以便在女职工结婚怀孕后,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工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工作责任感,不同程度地存在"外人"情结和临时观念。还有个别单位或由于机构改革、或因为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空白点”。如省直某单位有1000多名从事记者、摄像、编辑、后勤保障的劳务工,至今用人单位未与大部分劳务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为数甚多的已连续工作十几年的老同志。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劳务工的频繁流动,不利于队伍稳定,也不利于工作质量提高,还有损于省直机关形象。 建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建议人大机关重视加强对省直机关《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和克服“灯下黑”,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的示范带头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工作;要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纠正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促进贯彻《劳动合同法》,主动配合劳动人事部门,指导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各方努力,大幅提高省直机关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消灭目前存在的“空白点”,树立省直机关依法办事的形象。 (二)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由于党政机关实行的是工资总额按按编制年度包干管理制度,在编职工的工资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而劳务工的工资主要靠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创收经费来解决,这也是很多单位领导头痛的问题。随着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以及加强对创收经费的管理,工作需要劳务工和经费无着的矛盾将日益突出。目前,尽管劳务工与编制内职工在同一单位中,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一样,但领取的劳动报酬却相差很多。以驾驶员为例,同单位编制内驾驶员的工资和劳务工驾驶员工资一般差距是1/3,有的在1/2甚至更多。一些单位按照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确定劳务工工资。相当多单位没有劳务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一些劳务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工资还是不见相应增长。除了工资上的差距,在生活福利上也存在差距。据调查,在省直机关福利一般的单位,劳务工在往往没有任何福利,福利稍好的单位,劳务工享受本单位编制内职工1/3——1/2的待遇。有的单位逢年过节给职工发点水果,编制内职工1人1箱,劳务工只能两人1箱。许多劳务工反映,忙点累点我们不在乎,但不公正的待遇和被人瞧不起最伤人心。 建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机关,最基础的是机关内部所有成员在收入分配上的同工同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正视劳务工的客观存在,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事实存在又不可能取消的劳务工工资福利经费纳入财政渠道,参照在编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规范劳务工的工资及增长机制,规范劳务工的福利标准。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工在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基础上,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共同分享社会改革和进步的成果, (三)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编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但劳务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逃避社会责任,拒绝为劳务工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或采取瞒报、少报的办法,逃缴、少缴社会保险;或避重就轻地选择办理部分险种,回避其他险种。也有些单位愿意为劳务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但在办理过程中却遇到某些职能部门设置的身份、“门槛”制约,无法落实投保单位,只好将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务工。也有一些劳务工以为自己年轻、身体好,加之对社会保险不甚了解,不愿意交纳个人承担的那部分保险费用。 建议:劳务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带来的是病难医、伤难治、老难养的问题,影响着机关和社会的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符合机关劳务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切实落实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建议参照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办法强制代征劳务工社会保障金。建议在更高层次上进行设计,探索解决跨省就业劳务工社会保障的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建议针对当前劳务工收入低,社会保障标准不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弱的现状,着手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借鉴泉州等地的办法,采取政府提供风险保证基金,职工(包括劳务工)自愿参加,工会无偿运作,经费一年一交的办法,改善劳务工的医疗保障条件。 (四)劳务工入会工作障碍犹存 省直机关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工入会的工作要求,2005年启动,2006年攻坚,到今年上半年,共有6000多名劳务工加入工会。目前工作继续推进的难点不少。主要是: 问题1:新修订颁发实施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对职工及职工加入工会的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但是工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中,尚未作相应修订。劳务工这一新的职工群体入会以及入会后的管理、享有待遇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有法可依”,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无章可循”,影响了劳务工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问题2:省直机关目前尚有15%约2000多劳务工未加入工会,很多人入会难,就难在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上。如:前面提到的既有与厅局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也有与部门、处室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工,这些与部门、处室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他们的职工身份并未得到厅局单位的认可,因此也就难以按单位自下而上地加入厅局单位的工会组织。再如:在省直机关各医疗单位,有数百人的“医护”群体,他们并未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医院正规或非正规的中介与患者形成雇佣关系,这部分人的“身份”和“归属”难以界定,加入工会也存在一定难度。 问题3:加入工会的劳务工工资没有纳入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单位行政按工资总额划拨的2%工会经费没有出处;如果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2%的工会经费,既不合法也不可行;劳务工的工会工作、活动经费吃“大锅饭”难以持久,还容易引发会员之间的矛盾。 问题4:一些单位仅仅把劳务工当作劳动力使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用其力”的想法,不愿意发展劳务工加入工会。即使入会了,也不愿意给予相应的经济、政治待遇,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务工的入会积极性。 建议:加入工会组织是劳务工应该享有的法定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加以阻挠。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条例、规定支持,以便基层工会有所遵循,规范运作。建议有关单位要尽快研究制订劳务工入会、劳务工职工身份界定,入会后工会经费的计提、管理、使用等法规、制度、办法,切实解决劳务工入会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 劳务工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劳动关乎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务工是个重要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冷暖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务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动态关乎社会政治的稳定。劳务工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党委、人大、政府及工会等社会团体,从讲政治、讲大局、协政为民的高度,各尽其职,形成合力,把劳务工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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