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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是创建和谐机关的需要
来源:福建机关党建 作者: 省直工会 发表: 2007-4-23

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是创建和谐机关的需要
省物价局机关工会 刘依目
 
      一、劳务工加入工会是体现机关(事业)和谐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是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也就是说终身制的劳动就业制度已被彻底打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两者之间是双方向选择,绝大多数又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机关(事业或团体)近几年劳务工管理模式大多数也都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服务关系,即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使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新特点。如:在国有制经济中,突出地表现为如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转换问题,如何给下岗职工的利益适当补偿问题;劳务工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则表现为如何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了部分劳务工,依然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    当今,不论企业或机关都要推行"以人为本"的经营和管理理念,营造新型劳资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管理有序化。省直机关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是指导各厅局直属工会、各基层工会重视劳动关系的调整与管理,把各单位如何解决劳务工入会工作,如何对劳务工管理的制度、办法逐步完善和理顺,这就是着重解决机关劳动关系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机关(事业)或绝大部分企业中,劳动关系是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对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和解决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一个机关(团体)来说,解决好劳务工的问题,依然牵涉和谐机关的建设,当然也事关机关和谐稳定的问题。当前,通过省直工会这次抓劳务工入会为契机,一是加大在政策上、制度上、规则上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二是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在机关不断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同时,注重建立和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必要时省直工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制定必要的基本制度;三是充分发挥和支持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和协调者,来统一处置劳动关系;四是建议省直工会要建立劳动、信访、法院、安全监督、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机制。这些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是推动和谐机关建设的行之有效举措。
      4、劳动关系和谐化。劳动关系和谐与否是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正处于劳资矛盾显性化和劳资双方磨合阶段。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调整与管理,这也事关社会和机关的和谐稳定。机关一样存在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是一项很具体而又有较强的政策性工作。从宏观上讲,各级具有政府宏观行政干预机制、国家法律的调节机制,从微观上,机关(事业)工会侧重:①利益表达机制。用工制度在不断变化,思想观念多样化,又带来的利益多元化,问题在于,机关利益平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差异是既客观又现实地存在着。这样,机关普遍使用的劳务工却很少人去关注,尤其建立必要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还是很初步的,或者说刚起步,双方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务工管理就必须纳入人事部门专项管理,工会做好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让机关劳务工享有法律上保障。从广义上讲,和谐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事关一个单位的稳定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应成为政绩考核的一票,它可以考核政府、部门、单位领导的执政能力和水平。②工会维权机制。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协调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所以,现在有关劳务工使用制度、规定等方面文件,工会要积极参与,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中发挥作用,解决好涉及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对劳务工用工岗位、标准、待遇落实情况,可以且必须参与监督,工会可以大胆提出建议和主张;同时可以通过职代会与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手段,督促机关人事、办公室等部门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扮演着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是用人单位(处室、部门)与劳务工之间的调和剂"。
      工会组织要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加强机制、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叫响"劳务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把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综上所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他们加入工会,以"临时工"提法或此为理由来限制"临时工"加入工会,把他们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
      二、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是构建和谐机关的需要
      1、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省物价局机关工会2001-2005年先后分四批让劳务工加入工会。当时,我们及时把各处室(部门)、事业单位的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党的群众基础,充分地团结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为省物价局中心工作服务,他们一样是机关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力量。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我们做到一个"先"字,此事想在别人前面,此事办在别人前面。2006年根据省直工会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会领导下维权机制,推进劳务工入会工作,又解决第5批10名劳动工加入,2001-2006年共近60名劳务工全部加入工会组织。
      2、增强工会的吸引力。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劳务工有一亿人之多,约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一方面他们在用人单位是生产一线的主力和骨干,其中不少人面临着要掌握新技术、新本领的挑战。但另一方面在企业或机关中被视作(或当作)"局外人",或多或少都有侵犯劳务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问题就更加严重,在机关(团体)中劳务工因不在编制中,而被视为"局外人",是普遍的观点。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重视维护劳务工权益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工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讲责任的高度,积极开展吸纳劳务工入会工作,通过工会组织活动把这一部分群众力量团结在党的周围,增进他们对工会的了解和信任,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省物价局及各事业单位中的劳务工都把参加工会组织,看成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利,只有政治权利的平等,才有可能福利待遇方面的相应平等。
      3、激励劳务工成才。机关工会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引导他们从业务熟练型向专业型、技术型转化。为了说明问题,举例我局直属单位开展"创争"活动,积极培育人才的事迹。省价格认证中心是省物价局直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现有职工22人。为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该中心实施"5+3"工程开展"创争"活动。中心工会在开展"创争"活动中不断结合价格认证工作,充分认识并大力发挥劳动竞赛所具有的群众性、激励性等特色优势,探索研究和创新劳动竞赛的新方法、新形式,积极引导各部室开展各类特色竞赛,贴近部室、贴近干部职工、贴近实际,以其新颖性、竞争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迅速在全中心掀起比、学、赶、带、超的工作热潮,使中心在价格认证、价格论证等重点业务发展,窗口优质服务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并取得实效。据统计,在2004年和2005年两年中,结合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培训等专项工作,共开展了"爱我认证、树我标杆"、"创精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认证进万家"等各类竞赛共13余项,在这过程中还产生了《建筑物成新计算表》、《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新方法》等技术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劳动竞赛中发明或创新的合理化建议对中心整个业务创收达25%以上,《建筑物成新计算表》等合理化创新成果,被全省价格系统广泛采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三年内有98%以上的职工(包括劳务工)取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资格证书。目前,中心已做到在岗职工(包括劳务工)在享受教育权利时"一个都不能少"。加强对劳务工培训,提高劳务工素质,从源头上、从实质上稳定岗位,也增加他们稳定的收入。目前,该中心10位聘用人员中已有1位工程师、2位价格鉴证师、6位高级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和5位初级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其中一位聘用人员脱颖而出担任了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部门副经理。
      三、劳务工加入工会具体问题的探讨
      1、劳务工入会时间问题。目前各个单位做法不一,也没有统一说法。有的用人单位自行规定,劳务工在单位工作6个月或一年后才能准许入会,有的单位规定人事部门认可以后,才能批准加入工会,有的单位认为不在机关编制中的人员都不能加入工会,有的单位甚至无期限地拖延,不给劳务工明确的入会答复。这几种做法都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及时地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利于充分地调动劳务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一个单位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都没有规定职工或劳务工入会时间的限制,只要劳务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中包括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不论劳务工来自本地或外地,无论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都可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前提的充分条件应是劳动关系的确定,省物价局机关工会就是按这一劳动关系确定来分批解决加入工会问题。
      2、劳务工入会会籍管理问题。我局对劳务工会员会籍管理方式:坚持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也就是说劳务工岗位在何处,会员的组织管理就在何处。可能部分劳务工岗位会随着工作需要而调整使用,那么会员组织关系就应随劳动关系的流动而变更。对本机关内或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整,手续可以简化,机关工会做好"一进一出"的相关手续的登记、通知就可以了,做到既不要重复也不能遗漏。
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根据中华总工会、省总工会(2000年10月)《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我局机关工会2001年专题开会,就做好工会会员的全面登记工作、注意事项作了具体要求,健全了工会组织建设基础工作和台账档案,又把颁发新《会员证》作为宣传维护职工权利与履行法定义务的一项工作,也有利于推行对工会会籍的管理。2003年9月,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指出,"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如:部分劳务工自己选择大的流动--离开用人单位,或被用人单位辞退时,我们就按新《工会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既简化了手续,又有法可依;有关劳务工会费收缴,视同在编干部职工一样,按中华总工会规定的标准,即工资总额0、5%缴纳。
      3、劳务工入会会员待遇问题。这个话题是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工作的难点所在,劳务工参加工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在用人单位享受一定的经济物质利益,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应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解决好劳务工享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与经济物质利益的关系。由于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任务与责任差异,都会直接影响职工福利水平的差异与形成不同"等级",分配中存在绝对的不平等,这是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尚无更多办法、更好的思路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需要给出一个解决问题时间和空间。所以,不能以参加不参加工会,去确定其在用人单位享有的经济收入与待遇问题;劳务工加入工会,其会员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或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则应该全部享受,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这里,特别强调它的前提条件,机关工会安排会员活动和生活某些福利项目,劳务工在加入工会后,应平等对待,一律公平享受。省物价局工会积极地督促和提醒行政部门,①劳务工加入工会后享有在编干部职工一样体检普查的权利;②劳务工可以享有职工一样的劳保用品发放;③劳务工可以享有一样的午餐、牛奶补贴;④劳务工可以享有职工一样的度假活动的权利,而且还要鼓励他们融入在编职工队伍中,善于培养团队精神;⑤劳务工可以享有参加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型的培训班学习;⑥劳务工按组织管理隶属关系,参加所在组织的党团活动,可以申请加入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⑦劳务工表现突出,有能力、有威信的经民主选举,可以成为党团组织的支部委员;⑧劳务工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失业保险;⑨劳务工应参加医疗保险等待遇。做好劳务工待遇福利方面工作的落实,我们强调一个"实"字,杜绝"空"头的承诺。同时,特别要注意区别好、处理好行政部门(办公室)分配职工的福利项目的待遇问题,本着统筹考虑,有所区别。机关工会可以参与协调,发表意见,大胆维权,但又要历史地、客观地、具体地处置问题;另一方面,要做好说服劳务工的思想工作,不以绝对化看法,不以绝对平均的想法,去解决福利待遇问题,因为这二者都不利于把问题解决好;我们也不能承诺劳务工加入工会后,可以包揽享有所有在编职工的福利项目和标准。我们应当注意观察,既使在同一个机关单位内,由于人员编制的不同,行政与事业人员在享有福利权益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在此不展开讨论)。尤其,对劳务工福利待遇的每一项细节的问题,需要工会干部耐心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4、劳务工入会的形式问题。可以不作硬性规定,不以固定的模式,具体到一个单位,劳务工因从事劳动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其入会的形式应因地而宜。省物价局工会着重从有利于管理角度来考虑,按照与局行政处室、所属各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相适应,有利于各工会小组开展会员活动的原则来确定。采取直接加入所在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凡是劳务工劳动关系已确定清楚的,有几个就加入工会几个,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办公室协调可以认可的有几个就加入几个;在入会时间上既不等待,也不作规定,视为工会组织建设一项正常任务来完成,列入日常的一项工作去穿插完成;有的单位劳务工集中,用工数量较多,可以设立工会分工会或单列工会小组,也可以报上级工会批准,单独成立基层工会,这在全国也不在少数。
      5、劳务工加入工会协调问题。首先明确,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工会法》说了算,只按法定程序运作,民主选举产生,上级批准。那么,劳务工加入工会问题当然也是工会部门说了算,具体地按上级工会有关文件要求操作到位,这也是《工会法》赋予的权力,认真办好劳务工加入工会是工会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成绩,它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机关工会要负责牵头,把各方责任分工明确,接下来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在机关解决劳务工加入工会要特别注意做好协调工作,一是同人事部门协调,二是同行政办公室的协调,三是同用人单位协调。这三个方面协调实质上是在协调劳动关系,它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全过程。通过这几年陆续解决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作实践,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数量、岗位报批手续上要有一定的依据(指机关),注意手续上的完整性,劳务工管理要列入厅局人事部门来管理和备案(有相对独立人事管理权单位在此不展开讨论),有了这二者手续的完整性,还要了解劳务工工资、社保等方面保障的财务支付情况,财力可支付允许程度,分清是自收自支,全额拨付或部分拨付等方面财务支持力度。工会干部通过厅局财务部门协调中应注意熟悉情况,了解底牌,方能充分地为劳务工维权。我们通过劳务工加入工会工作过程可归纳为:"合法、有效、完整、及时"。合法,每个劳务工的签订劳动合同理由要合法,用人单位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待遇要合法;有效,聘用合同、解聘合同的形式和时间必须有效;完整,劳务工在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用人单位办理完整的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时,劳务工被聘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发生摩擦、纠纷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工会反映,请求协调解决,或者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从2001-2005年开展劳务工入会工作中,没有发生一起有争议的问题,劳务工对加入工会组织积极性,劳务工服务于用人单位的表现或反映,总体评价较好,用人单位的领导与职工都满意。
      建议在协调解决劳务工加入工会工作时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也可以建议提交厅、局办公会议研究,以便各部门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或看法,关键是解决责任明确,多方共同配合,来解决操作程序中所遇到麻烦的问题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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