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用法 建设和谐海西
——省直机关职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一瞥
镜头一:《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从民生角度出发、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今年下半年以来,省直机关各基层工会就把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答题竞赛等形式,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广大职工对这部法律也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和热情。在阶段性的学习告一段落之后,11月19日下午,省直工会在福建电力宾馆举行了省直机关职工《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省直工会八个工作联系片全部组队参加竞赛。“试用期最长期限是多少?”——不能超过6个月!“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怎么办?”——必须赔偿!“迟迟不跟劳动者签约怎么办?”——赔双倍工资!“无故不序约可以要求赔偿吗?”——可以,一年工龄换一个月工资!面对巧妙复杂的选择题、暗藏玄机的案例分析题,八支代表队的参赛选手胸有成竹,表现不俗。经过个人必答、小组必答、集体共答、抢答等环节,工会工作第二联系片代表队获得本次竞赛一等奖,第四、第六联系片获二等奖,第三、第七、第八联系片获三等奖。
镜头二: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鞠维强看了本刊今年第六期上登载的文章“《劳动合同法》的五大亮点”后,对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十分重视,当即做出了“召集厅办公室、人事处,厅属单位负责人学习该法,明确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加大,且承担法律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批示。据此,厅直属工会于11月8日邀请省总工会法律部的方维忠律师,为厅机关处室、厅属学校(单位)、工会主席、人事干部做了专题辅导。厅领导还要求厅属各学校(单位)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做好本单位职工特别是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排查,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着重抓好以工资、安全卫生、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镜头三:省体育局直属工会9月下旬在贵安温泉游泳基地举办为期两天的工会干部培训班,培训班特邀福建行政学院黄红华副教授就《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讲解辅导。培训期间,大家围绕着如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明确了下一阶段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工作重点。省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直属工会主席林泽民在培训班上,要求省体育局各单位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认识要到位,充分认识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到位,发挥好工会的作用,履行好工会干部的职责;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工作要到位,工会应督促行政领导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
镜头四:《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福建海事局机关工会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局机关和局属6个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开展的《劳动合同法》答题竞赛。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试卷上的题目,在学习资料上认真查找、认真答案,参赛率达100%。通过这一活动,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有了进一步了解,维权意识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和您一起学法
——《劳动合同法》中与职工息息相关的有关条款解读
您知道排在2007年8月“全国优秀畅销书排行榜”总榜首位的是哪本书吗?如果告诉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你是否觉得奇怪?这本“不是书的书”能登上榜首,什么原因呢?恐怕《刑法》也不会引来如此关注,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触犯《刑法》;但这部即将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却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你可以保证自己合法用工、合法务工,却难以保证别人不来侵犯你的权利。更何况,现在的劳动争议非常多,一不小心或一不“凑巧”,就会碰上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等发生的争议。这时候,就需要透彻了解《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2008年即将来到的时候,我们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和您一起学法,和您一起了解《劳动合同法》中与您息息相关的一些规定。
问:是不是我以后在任何企业工作都得签订劳动合同?
答:是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一直执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而《劳动法》中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而即将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包括民办研究单位、咨询中心等。这意味着除了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以外,其它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将使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问:新法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其间的工资怎么算?
答: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新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被单位聘用以后,单位要求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合适吗?
答: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没有所谓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即使你签了,那也应该是“劳动合同”。
问:我们单位的劳动合同总是“—年一签”,担心明年不给续签,我压力很大,新法实施后会有改观吗?
答:“一年一签”的合同也是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短期合同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新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新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为避免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终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签订合同也要由职工决定。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同时新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如果应聘到—家单位工作,单位却拖着迟迟不签约,我该怎样保护自己?
答:迟迟拖着不跟员工签约的老板将会赔得更惨!新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约,三个月到一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我从被聘用以来到现在已经连续签约两次了,是不是下次签约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答:不能。新法所说的连续签约次数,是从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还不能要求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1月1日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问:我是个打工仔,如果我想炒老板鱿鱼,老板要我承担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答: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2008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新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假如接受了培训,那么,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费。
问:我工作以后,单位一直没有为我们办理社保,如果新法实施以后还不还不办理.我该怎么办?
答:单位不给办理社保就得赔偿。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所谓依法,就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新法46条,单位要还还是不为你办理的话,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也就是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问:新法实施后,如果我与单位签约期满,单位无故不再与我续约,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答: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单是基本工资,而是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新法制定这样的条款,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单位所做的贡献的一种回报。
例:小张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五年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到期,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补偿金,他就被“扫地出门”了,广告公司这么做在当时是合法的。但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了。
问:关于补偿标准,有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答:有。简单说就是一年工龄“换”一月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也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只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当然,员工主动解约可不补偿。
这里所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新法实施以后开始累积计算的年限。
问:我所在的公司规定进公司两年内不许生孩子,否则按开除处理。这样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吗?新法实施后会不会被改变?
答:首先,单位这样的规定确定无疑的是已经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当然是不合法的。其次,不管单位出台什么样的规章也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什么样的规章才算是“霸王规章”,有多少职工提出异议才算是“霸王规章”,在法律条款中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应采取多数人认同的原则。按照新法规定,员工有权参与修改霸王规章。另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问:我是经劳务派遣来这家公司工作的,对于像我这样身份的人的权益,新法有什么规定?
答:劳务派遣是这次新法立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目前全国有3000多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降低用工风险,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节约用工成本。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对劳动者来说风险比较大。
例如:刘小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会计,看起来光鲜,其实她的收入、福利远远低于直接与这家大公司签约的同事,工资是由人才租赁公司支付的。更不幸的是,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但大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公司又说自己赔不起,申请破产了事。像刘小姐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用工形式就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
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来,劳动者的权益就得到了切实保障,使法律责任落到了实处。(龚轩)
把工会建设成为群众满意的“职工之家”
日前,省委统战部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对贯彻落实省直工会《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进行部署。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机关党委书记、直属工会主席黄少萍在会上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深化认识建家活动的重要意义。建家活动体现了中国工会的性质、宗旨和特点,表达了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期望、信赖和要求,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基层活力、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综合载体。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伟大实践中,统战系统工会组织要结合我省统战系统的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建家活动的内容,活跃建家活动的形式,真正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最广泛的力量支撑。在新世纪新形势下,职工群众的利益需求出现多元化,维权任务非常繁重,要把维权和建会、建制、建家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了解反映职工困难、愿望、诉求,大胆维权、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真正把工会建设成为群众满意的“职工之家”。
二是要建立平台,把“建家”活动引向深入。建家就是建单位、建家就是建队伍、建家就是建形象。这是对建家活动内涵最生动、也是最全面的总结。要构建学习平台,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知识水平,增强干部职工的履职能力和执政水平。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 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要构建活力平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方略。建家活动要围绕中心,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增强实效,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激情。要构建和谐平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家的内涵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十分吻合,要继续开展“办实事、办好事”送温暖活动,坚持“三必谈、四必助、五必访”制度,发挥“海西春雨行动”的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机关,做出新的贡献。
三是要建章立制,确保建家活动取得实效。要坚持党政工共建,形成合力;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工会活力: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要加强自身建设,体现工会形象。
黄少萍同志最后强调,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是引导广大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西建设宏伟目标作贡献的需要,是密切党和群众关系的需要。“建家”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单位工会和广大会员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注重运作、善于总结,让职工之家在统战系统盛开出绚丽多彩的鲜花。 (根据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来稿摘编)
简讯三则
*11月8日,省统计局召开机关工会工作会议。局长龚守栋参加会议,要求局机关工会在完成“规定动作”之外,追求创新,不搞形式,讲求实效,增加机关的生机与活力,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党建工作添砖加瓦,推动各项统计工作的开展。
*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和机关工青妇组织,于10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迎奥运、强体魄、促和谐”文体活动的通知》,在反复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出乒乓球、羽毛球、健身操、跳绳、登山为活动项目,并要求每个干部职工至少应参与一个项目的活动。本次文体活动在部务会议领导下开展,由机关党委牵头,工青妇协同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工会日前下发通知,在厅机关开展“争创学习型工会组织、争做学习型职工、树新时代公务员形象”的“两争一树”活动。《通知》要求各工会小组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形成多层次学习网络,切实把“两争一树”活动作为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内容,抓出特色,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