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工会召开传达贯彻中国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暨
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中国工人阶级的盛会——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了。11月10日下午,来自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200多位工会干部汇聚西湖宾馆聚贤厅,参加由省直工会召开的“省直机关传达贯彻中国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暨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蔡传华同志到会指导。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省直机关工委委员、省直工会主席侯铸龙同志在会上介绍了中国工会十五大的盛况,重点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开幕式上的祝词和王兆国同志的工作报告精神,并就省直机关工会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出了四条初步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的重大意义。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了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工人阶级和工会肩负的光荣使命,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重大课题,明确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次鼓舞人心、团结民主的大会,求真务实、开拓奋进的大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全面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用十五大精神统一省直机关各级工会干部的思想,用十五大精神指导省直机关工会各项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的10、21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首次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取得的成绩,,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意义深远,系统地反映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光辉的重要文献。习近平同志的祝词,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贡献,重申了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作了新概括,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充分发挥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王兆国同志的工作报告,高举旗帜、突出主题,回顾过去、肯定成绩,分析形势、展望未来,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从理论高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工会、怎样建设工会”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明确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反映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工会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反映了广大工会干部的意愿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是指导工会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创新发展的行动纲领。各级工会要精心组织工会干部原原本本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同志的祝词、王兆国同志的报告以及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既要通读通学,又要精读细学,全面理解大会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三、紧密联系实际推动工会各项工作。一要激发干部职工创造活力,广泛开展“海西应先行,工会新作为”主题实践活动,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为建设海西建功立业”等活动,把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个先行区建设的目标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二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领职工,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部职工的有效途径,继续实施职工素质工程,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要以建设和谐机关、和谐企业、和谐单位为目标,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年休假条例》的落实,大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推动落实劳务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四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以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为方向,继续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要按照工会十五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机关职代会制度建制率,丰富干部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畅通干部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扩大干部职工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干部职工民主政治权利。五要推进工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基层工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活力,切实把基层工会建设成干部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广泛动员,形成浓厚氛围。一要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向行政通报大会精神,特别要原原本本地汇报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二要周密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细化相关举措,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三要领导干部带头,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四要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氛围,促进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大会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向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热心支持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颁发了奖牌和证书。(龚轩)
省直工会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研讨班发言摘要
为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省直工会于11月20日至21日在福州马尾国际海员俱乐部举办了“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研讨班”,省直工会工委委员、各工会工作联系片和有关厅局直属工会负责人共40多人参加了研讨班。参加研讨班的同志通过自学、小组讨论、大组交流等形式,对胡锦涛总书记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开幕式上的祝词和王兆国同志的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代会制度建制率”、“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等话题是本次研讨班热议的话题,大家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并结合省直机关2009年的工会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
杨国清(省公安厅副厅级巡视员、直属工会主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的工作任务来部署安排明年的工作。一要树立第一要务的思想,通过工会队伍的发展、职工素质的发展、职工之家凝聚力的发展,解决工会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二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情况调查、规范职代会工作、推进职工医疗互助等活动为抓手,构建和谐机关、和谐劳动关系;三要根据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深化建家活动,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增强工会工作的发展后劲。四要通过统筹兼顾的方法,既要维护干部职工的经济、政治权益,也要维护干部职工的文化、社会权益,既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也要与团工委、妇工委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分类指导,也要密切与兄弟省市机关工会的联系,促进工会工作健康发展。
薛志诚(省直医务工会专职干部):要根据“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继续推进维权机制建设,在提高职代会、集体合同建制率的同时,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参与实效,使工会的维权、维稳工作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举办一些高质量的科普讲座和读书评书活动;充分利用《
福建机关党建网站》中的省直工会网页,充实和更新内容,更好地发挥指导基层工会工作的作用。
刘依目(省物价局机关工会专职副主席):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关键是要树立“发展为先”的工作理念,省直工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之家建设这两个工作品牌上查找不足,巩固提高;还要再创新的工作载体,如:在省直机关积极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使工会工作更加贴近中心,促进发展。
郑生明(省直院校工会联谊会理事长):胡锦涛总书记在10、21讲话中提出:“加强自身建设是工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省直机关这些年来在工会组建、维护权益、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升职工素质等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要巩固这些成果,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作风建设、机制建设、活动方式等方面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提高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我们的优势项目在巩固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基础上创新。
林群(省林业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直属工会副主席):不但要向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贯彻工会十五大精神,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让党政领导了解工会十五大精神,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党中央提出“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组织服务发展、服务职工提供了更广阔的工作空间,但工会也要反思,已有的资源和手段我们用好、用足、用活了吗?省直工会要定期组织重点工作的调研和督察活动,既有利于促进工作落实,又能引起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刘银官(省气象局直属工会副主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是中国工会8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发展的必然结论。回顾省直工会这些年的工作,把握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内涵,许多难点工作取得突破,如劳务工入会、职代会制度等。但这些工作目前发展还不平衡,必须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推动解决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此外,在工会干部培训方面,建议能够邀请一些专家来授课,提高培训的层次。(老马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须落到实处
杜 宇
在中国工会十五大开幕式上,党中央的贺词明确指出“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不能动摇,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的作用不能削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不能改变。”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优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坚定不移,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给予了保障。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是要扎扎实实工作,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关系深刻变革时代,关心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理念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
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落到实处,必须尊重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职工群众对党、政府、企事业工作的有效监督,在重大决策上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切实保证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
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落到实处,必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等问题在一定范围还比较严重,要通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使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力保护。
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落到实处,必须保证职工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困难,承受着改革和调整带来的“阵痛”,承担着改革的成本,要通过建立工资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收入分配权益。(老马摘自新华网)
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学习问答
一、中国工会十五大的主题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团结动员全国亿万职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确定这样的主题,就是要鲜明地宣示,中国工会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建设什么样的工会、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中国工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全党开展深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大背景下召开的,它是全国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大会的成功召开,对于团结动员全国广大职工,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中国工会十五大通过的王兆国同志代表十四届执委会所作的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的成绩,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规划和部署了未来五年中国工会的发展蓝图,为中国工会的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是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十五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既保持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实现了与时俱进,必将更好地发挥规范和指导工会工作和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作用。
三是中国工会十五大和随后召开的十五届一次执委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全总领导集体,是一个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深得职工群众信任的领导集体。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生机勃勃、前途光明。
总之,中国工会十五大所完成的这些重大使命、所作出的这些重大决策,所采取的这些重大举措,都关系到中国工会发展的全局,对统一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思想,凝聚广大职工的力量,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新局面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有哪几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内涵,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指导思想、政治原则、根本要求、职能作用、组织体系对外交往等诸多方面。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关键在于深刻理解、全面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内涵。工会十五大报告在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与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鲜明地概括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内涵。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五条: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的最高阶级组织形式;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政治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历史与现实充分证明:党的领导始终是中国工会发展壮大、不断前进、成就卓然的根本政治保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根本政治原则和本质要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
第二,坚持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和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推动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持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根本要求。
第三,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始终保持、不断巩固党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职责。
第四,坚持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工人阶级的力量在于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工会在组织上的统一,是实现、坚持和发展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发挥工人阶级整体力量的重要保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重要原则和特征。
第五,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对外方针。中国工会运动是世界工会运动的组成部分,工会对外工作是工会工作和我国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全球化、劳动关系国际化,要求中国工会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事务和国际工会运动,以更好地维护中国工人和工会的权益,促进共同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重要内容。
三、怎样理解工会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工会十五大报告强调,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充分发挥组织职工的作用,就是要引导广大职工焕发劳动热情,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鼓励广大职工根据职业特点,发挥智力优势,大力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出贡献。带领广大职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和谐创建活动,树立和谐理念,弘扬相谐精神,共建和谐文化,为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风尚作出积极努力。
充分发挥引导职工的作用,就是要针对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深人细致的思想引导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职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励职工,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职工,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在广大职工中形成牢固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职工正确分析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对待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充分发挥服务职工的作用,就是要坚持把竭诚服务职工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广大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持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紧紧抓住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好职工反映强烈的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尤其要满腔热忱地关心和帮助困难职工,深人实施“送温暖工程”,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就是要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诉求,积极开展维护职工权益工作,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同时要坚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维护职工权益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着力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抓好劳动就业、收人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维权工作,特别是要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出积极努力。
情满海西 感言劳动
——省直机关“海西劳动感言”展示
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充分展示省直机关广大干部职工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精神风貌,浓缩和折射他们的劳动价值观、时代价值观和职业价值观,根据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省直工会开展了“海西劳动感言”征集活动。活动得到了省直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热烈响应,共收到各类感言2000多条。这些感言主题鲜明,感情真挚,形象生动地表达了干部职工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变化、时代变迁的感知和感动,现将部分感言摘录如下。
A、劳动感言
劳动者,在平静、平凡和平常中,用智慧与汗水筑就了丰碑;劳动者,在创业、创造和创新中将自豪与幸福融入了历史。
——王宇(省文联)
智慧在劳动中产生,精神在劳动中升华,快乐在劳动中共鸣。
——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单位)
劳动强健体魄,劳动洗涤思想,劳动净化灵魂;劳动积累财富,劳动改善命运,劳动造就海西。
——叶勇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
无视劳动是无知,鄙视劳动是无耻。
——伍长南(省社科院经济所)
劳动使人健康;劳动使人充实;劳动使人完美。
——刘以丛(省经贸委直属机关党委)
能力素质,是成功前提;善于劳动,是成功基础;勤作精品,是成功关键。
——吴贤金(省经济信息中心)
当劳动成为一种需要,便能激荡出生活的激情。
——郑成容(人行福州中支科技处)
省委书记有嘱托,驻村任职山窝窝,努力工作很重要,脱贫致富笑呵呵。
——马海波,省防雷中心下派驻村干部
劳动很艰辛,需要回报;劳动很单调,需要激励;劳动很实在,需要认可;劳动很平凡,需要弘扬。
——丁文清(省总工会宣教部)
参与“共建劳动乐园”,期待“共享劳动成果”。
——陈明东(省测绘院)
B、职业感想
天气预报没有百分之百的准确,但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李梅(省气象台)
管理者,可以不知道下属的短处,却不能不知道下属的长处。
——池鹏武(福建八方拓福物流公司)
征收关、管理关、稽查关,关关到位;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税税不漏;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帐帐分明;火热心、细致心、真诚心,心心相印;带头人、身边人、纳税人,人人争先。
——张锦珊(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三处)
一份只有规范、没有理想的职业是没有灵魂的,它只能是一份工作,成不了一项事业。作为一个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人,懂得如何思考是最重要的。
——李娜(海峡财经导报社)
女人意味着纤弱和娇嫩,警察意味着粗犷和勇猛,女警把女人的温柔和警察的威武集于一身,惩凶除恶中见刚强,执法办案中见真情,一样的劳动,却展现了别样的美丽。
——李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省五一巾帼奖获得者)
公平不能打折扣,正义没法讲价钱,一百次公正的裁判减一等于零。
——林伟(省法院刑二庭)
用媒体的力量放大爱、传播爱。“公益”不仅是一种媒体精神,更是一种媒体责任,是媒介功能的回归。媒体通过各自的平台发起公益行为,让公益精神“落地”,让观众感知,让爱的传播强化公民的集体公益意识。
——吴海珊(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新闻频道)
医护之业,实乃人命之所系,无恒德者,不可以为医,塑白衣天使形象,满怀爱心,源源付出,人道主义,点滴做起,倡导崇尚人命,还健康于病榻,还生命于垂危。
——省肿瘤医院十一区(全国巾帼文明岗、福建省女职工先进集体)
监督不等于不信任,信任不等于不监督。
——张明晃(省物价局监察室)
廉洁从警,民事国事皆为心事;腐败堕落,风声雨声都是警笛声。松之高洁在于它对风雨侵袭,能够傲然挺立;人之高洁在于他面对权钱诱惑,能够坚守原则。
——省高院法警大队
C、人生感悟
许多时候,不是跌倒在自己的缺陷上,而往往是跌倒在自己的优势上,因为缺陷常能给人们提醒,而优势则常常使人忘乎所以。
——姜允祥(省总工会机关党委)
我求于人不误事,显内涵;人求于我不乱事,见修养。
——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目标是人生的清醒剂,学习是成功的加速器。
——徐炎(省经济信息中心)
廉洁是无价的第一境界,知识是无价的第一产品,信息是无价的第一载体,人才是无价的第一财富,创新是无价的第一需要。
——陈淑冰(省信息技术学校)
理想是灯,勤奋是油,要想点灯,必须加油。
——徐家兴(省经贸委机关党委)
思想深邃归朴素,精神富足知节俭。
——李军生(省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协会秘书处)
没有失败,只有放弃,不放弃就不会失败。获得胜利靠不了别人,而是靠自己不断的努力。奇迹多是在厄运中出现的,压力也能使人产生奇异的力量。
——戴忠明(福建八方拓福物流有限公司)
人生旅途充满了奇幻,当生命的指针毫不流连的匆匆掠过,你会发现我们生活中的事情,往往在你最漫不经心时悄然而至,悄然而至后伴随着就是惊喜,想牢牢抓住。牢牢抓住后发现像沙子一样,越想抓住停留在手里的时间越短暂,短暂的也许不是其他,而是一个心态!不要去苦苦追求无限的欲望,不要试图去填满自己的空白,那样只会挥霍自己的生命。
——卓恒(省杂技团)
有所放弃,这是一种生存智慧;懂得感恩,这是一条做人法则。
——陈建新,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三流的点子加一流的执行力,永远比一流的点子加三流的执行力更好。
——蒋以讯(福建八方拓福物流有限公司)
D、生活感怀
简单的生活最快乐。
——郝闽平(省工商局商标协会)
为自己养成一个好习惯,给别人留下一个好印象。
——叶灵燕(省特种设备检验院)
“三多三少”促和谐:多一点体谅,少一点抱怨;多一点宽容,少一点挑剔;多一点理解,少一点争执。
——陈维纶,省工商局法制处
一层层积累智慧;一字字书写人生;一点点实践创新;一步步攀登高峰。
——李军生(省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协会秘书处)
简简单单的面对着生活!使我们学会善待自己,学会关照周围。简简单单的面对着生活!使我们忘记烦恼,处处呈现出灿烂的阳光。
——陈进忠(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面对赞扬和激励,一笑而过是一种谦虚清醒,然后努力进取,这是一种力量;面对烦恼和忧愁,一笑而过是一种平和释然,然后努力化解,这是一种境界。
——唐艳鸣(福建工贸学校)
宽容越多越好,虚荣越少越好,常怀感恩之心,常积当下之德。
——林木兰(人行福州中支钞票处理中心)
拥有书房,没有厨房,不等于是物质上的乞丐;拥有厨房,没有书房,不等于是精神上的乞丐。不要被事务的表面形式所蒙蔽,撕毁虚伪的外衣,才能把握最实质的内容。
——方 彦(省档案局机关党委)
生活的最有意义的人,并不就是年岁活得最大的人,而是对生活最有感受的人。
——张明(省人大办公厅老干处)
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淡泊须有松柏劲,进取至真不为名。
——吴尧金(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成功与缺陷(一)
方维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寄托了太多的期待,承载着太多的重担,注定了它是一部难以令人满意的法规,因为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它扩大用工自由度,夺回曾经拥有的恣意的权力;劳动者希望通过它提高操作性,把法律规定的权利落到实处。同一部法规,要承载这么两种相反目的和取向的价值追求,即使立法者有天大的本事,也难以做到“两全其美”。立法者最好的对策就是回避、搁置。
一、对工龄“归零”说不,但连续工龄咋算没说清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却告诉员工,工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不承认员工以前的工龄;有的用人单位则强行要求员工先提出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重签劳动合同,将员工以前的工龄“归零”;有的则强行将员工派遣或调动到新用人单位,以规避“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十年,员工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条则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实施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使得用人单位种种意在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做法落实。
但是,《实施条例》对于“连续”却没有解释,按照一般理解,“连续”指的是不间断的过程,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中断履行劳动合同几个月、几天能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
二、二倍工资应该这么支付,但满一年之后还不签劳动合同是不是还要给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最有压力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二倍工资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为止都需要明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二倍的起始时间。但是,如果只看上述规定则会产生一个新的疑问: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还是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二倍工资?起码在《实施条例》中找不到答案。我们应当回到《劳动合同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不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三、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可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不终止可以吗?
作为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劳动者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情况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限定在用人单位身上。由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有可能被个别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利用来谋取“不合法”的利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也担心由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自己受罚,所以,有必要对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实施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因劳动者方面原因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解决办法。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合同内容并不违法等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但是,还是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也不愿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保持着这么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状态,在此情况下,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实施条例》没有作出回答。
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作了列举,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部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恐慌心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也有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性质存在误解,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等于是“卖身契”,限制了自己的择业自由。面对种种质疑和困惑,《实施条例》立法的一个任务就是解除大家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大家的困惑,因此,《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不过,如此规定主要体现的是宣传上的意义,因为无论是《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的13种情形还是第19条规定的14种情形,本身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只是对原有条文规定的一种梳理,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或突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理解并不包括部分无效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实施条例》不分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规定劳动者一律可以解除,是否已经超出原法的范围?
五、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具体规定,但没有对劳务派遣“三性”作出解释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劳务派遣利弊存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试图定义劳务派遣岗位,也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6条所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实施的“三性”作出限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是在通过的《实施条例》中取消了这个条款,搁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定义。同时,对于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签订
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刚泰在9月19日的新闻会上的说法:立法机关对劳务派遣岗位的定义有所考虑,但是规定难度比较大,所以被拿下,但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还在进一步研究中。有评论认为,搁置劳务派遣的定义,可能反映了在中国经济拐点突现的当下,《实施条例》的立法选择了维持就业率优先。从《实施条例》来看,从三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劳务派遣问题,做了一些保护劳动者的补充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违约金关系依然无解
《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性质作了全新的设计,解决了《劳动法》中混淆经济补偿与赔偿责任的弊端。《实施条例》进一步对
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是明确了
经济补偿与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是明确了计算
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是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
经济补偿。《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是明确将
劳务派遣纳入了
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除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还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只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经济补偿情况下该约定是否有效?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为,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说,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是不同的,如果认定只约定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条款为无效,则不存在劳动者违约问题。如果不认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劳动者仍有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也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权利。
七、培训费用得以明确,但专项技术培训应当如何理解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培训费用作了解释,明确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服务期的约定除了要明确培训费用的性质,同时也要明确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但《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然可能在实践中引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专业技术培训问题产生争议。
八、几个细节问题得到明晰,但留下问题多多
《实施条例》除了在上述七大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外,在以下几个细节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等纳入适用范围加以规定。《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是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得以明确。《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对职工名册问题作了强调。《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制作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规定了就业援助岗位可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是试用期工资问题得到明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是退休年龄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调问题得以理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但现实中可能存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则不能终止,因此,对此问题应当加以明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明确了,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应当终止。
七是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个条件,同时在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取消了《劳动法》关于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一般理解,《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只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而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但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实施条例》第13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重 要 启 事
为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工会系统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在12月中旬前,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深入开展以“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职工法制意识,为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和省直机关维权、维稳工作的需要,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现已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方维忠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省直机关各级工会在工作中遇到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均可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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