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基层工会: 自《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印发以来,省直机关多家基层工会询问如何执行等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省直机关工会自1989年恢复建立以来,一直坚持贯彻省总工会关于“省直机关工会应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负责收缴所属基层工会应上解的经费”的规定。省直机关的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各级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全体财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运行正常,趋势良好,较好地保证了工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省直工会认为,并经省总工会同意,省直机关目前的工会经费管理体制及工会经费的行政计拨、收缴、留成、上解等标准和办法应继续执行,不作改变。 日前,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制定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暂行办法,不适用于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的各基层工会。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0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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