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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工会关于劳务工加人工会组织的暂行办法
来源:福建机关党建 作者: 省直工会 发表: 2007-4-23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工会
关于劳务工加人工会组织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工会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通过)
 
        第一条  为最广泛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第三条  凡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指已通过试用期),不论何种用工形式,不论用工时限长短,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四条  劳务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作所在部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单位工会委员会批准:已在其他单位加入工会组织的,凭本人会员证或原单位工会组织开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接转会员组织关系。劳务工会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工会不再保留其会籍;到其他单位务工需要转移会员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开具会员关系转移证。由劳务中介机构发展的劳务工工会会员,会籍关系由劳务中介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工会代管,工作期满,会籍关系转回劳务中介机构。
        第五条  劳务工加入工会后,应当编入所在部门的工会小组,参加所在工会小组的活动。
        第六条  劳务工加入工会后,应按月交纳会费,享受工会会员的权利,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
        第七条  单位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劳务工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按本单位全部劳务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九条  劳务工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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