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机关劳务工入会暂行办法
根据省直机关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闽省直工[2006]11号)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厅机关工会聘用人员分工会。厅机关工会聘用人员分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是针对厅机关劳务工特点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办事)机构。分工会在厅机关工会领导下,负责厅机关劳务工会员的日常性工作。分工会主席由厅机关工会委员兼任。
二、厅机关凡有劳务工3人以上的单位(部门),都应建立聘用人员工会小组。劳务工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建一个小组。
三、聘用人员工会小组在厅机关工会的领导下,在厅机关分工会和本单位(部门)工会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聘用人员工会小组组长由本小组劳务工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四、凡与厅机关内设机构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何种用工形式,不论用工时间长短,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五、劳务工入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劳务工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单独提出申请,也可由用工单位工会小组或聘用人员工会小组统一组织集体提出申请,经厅机关工会批准成为工会会员。
六、劳务工会员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用工单位的,其会员资格随即解除。劳务工会员离开用工单位后,与厅机关内设机构再次形成劳动关系的,可在用工单位工会小组进行登记,由工会小组向厅机关工会说明情况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七、依照《工会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全部劳务工工资总额的2%向厅机关工会拨交经费。厅机关劳务工会员的会费实行固定缴额,每人每月1元。厅机关工会对分工会经费实行单独管理。
八、维护劳务工的政治、劳动、经济、健康和学习的权利,保证他们与其他会员一样参与厅机关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单位组织的评先评优评模;指导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医疗和文体活动条件;为他们提供学政治、学法律、学文化、学业务、学技术的条件。
九、劳务工会员因病住院慰问办法与在职民警、职工会员相同;
十、厅机关各工会小组对本单位劳务工入会工作负有宣传教育和引导组织的责任。凡本单位劳务工入会率低于95%的单位,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单位工会小组不得评为“先进职工小家”;低于80%的,单位工会小组不得评为“合格职工小家”。
本办法自厅机关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