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关于帮助民主党派解决经费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继续认真贯彻198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关于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83]4号文件),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统战部《关于贯彻中办发[83]4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83]126号文件),切实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问题。
(二)鉴于民主党派情况特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民主党派的行政经费予以照顾。
(三)民主党派开展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含海外联谊活动)和党务工作所需的业务、会议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为保证民主党派开展统战工作的特殊需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按年度拨给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一定数额的特别费,由民主党派掌握使用。
(五)民主党派各级组织负责人和成员从事民主党派工作或参加重要活动、会议和离职轮训学习等,其工资、福利待遇、学杂费、旅差费等,由本人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六)本通知适用于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