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共产党员、革命干部,要在守法、执法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3.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执行时如何掌握?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够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
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4.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事实证明其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仍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担任适当的职务。
7.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其工作应当如何安排?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它低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给予正常使用。
8.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9.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另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10.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它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它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1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时候,本人没有表决权。
13.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14.由其它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15.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因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
1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在已经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的情况下,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者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
17.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否开除党籍?
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中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满后,由于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察期限,到期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又犯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党籍。
18.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9.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党员留党察看时间规定过短,难以达到考察和教育的目的。因此,党的组织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可规定为一年或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完全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在留党察看期间党龄予以保留);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后还不能恢复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一年,到期仍不能恢复党员权利的,则应开除其党籍。
20、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21、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22、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23、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24、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要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核定。
25、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26、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27、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28、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关于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29、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为什么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否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大会在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出席,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作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本人和其他党员受到一次深刻教育。犯错误的党员如因患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事后支部应将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通知本人。
30、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加重处分。
31、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不可以越级申诉?
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地答复” 。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规定,这有利于正确执行党纪,正确地处理党内矛盾和党内斗争。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本人的陈述,可以防止主观片面地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和结论,有利于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作出决定之后,允许本人提出申诉,即使处理错了,也可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33、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逐级的上级党组织审批。(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3)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下级党组织接到批复后,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