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组织生活与党的生活有何区别?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党的生活与党的组织生活,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的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生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它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
2、为什么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由此可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组织措施。
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努力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使他们懂得只要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才能增强组织观念,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不断进步,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2)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汇报思想,学习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结和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既要交流思想,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又要本着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开展相互批评。要提高生活会的质量,增强思想性、原则性。
(4)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经验,帮助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3、长期外出党员如何过组织生活?
组织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对长期外出的党员,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好他们过组织生活的问题。
(1)因公外出的党员,如被借调到另一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外单位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有关文件,听取有关报告。
(2)对由单位组织长期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超过半年,正式党员在三人以上,均应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3)对自发组织长期外出的党员,地点固定,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原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领导,安排并监督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其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应与原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组织生活及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
(4)对政策允许,单独外出,地点固定,外出时间在一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党员.应开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转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党组织把他们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单独长期外出,地点不固定,无法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的党员,党支部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以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4、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怎样过党的组织生活?
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应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可以安排过组织生活和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对那些休养地点距离本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以出具党员证明,把他们介绍给所在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5、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的党籍和组织生活如何处理?
共产党员患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们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他们真正病愈以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再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如果确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可以按期转正。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患病的,病愈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对其所犯错误有了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可以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是按期恢复,还是从病愈后的什么时间恢复,可由党组织视实际情况确定。
6、党员受留党察看期间可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党的组织生活。
7、党员因故未能参加支部大会,但对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如何处理?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进行选举、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问题,要尽量使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就支部大会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个别听取他的意见,并把他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大会;会后还应传达会议的决议。如果他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支部委员会如认为他们的意见是正确或基本正确的,可以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再议,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如果认为他们的意见是不正确或不可取的,应当向本人解释清楚。在没有改变支部大会决议以前,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必须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应允许本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己的意见。
8、在支部委员会上支部委员个人意见被否决以后,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可否继续发表自已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应当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经过充分讨论,尽量使支部委员对讨论的问题取得共同的意见。如果经过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个别委员的意见被否决、就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决执行支委会通过的决议。但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委会决议时,个人意见被否决的支部委员,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支部大会上继续发表自己原来的意见。支委会认为确有必要.也可将支委会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这样做有利于支部大会在听取多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周密而恰当地作出决定。因为,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它可以同意或者否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或意见。但是,支部委员的个人意见在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上被否决后,个人不得在党小组会上或党内外群众中随意发表同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决定不相符合的意见,更不允许随意传播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或散布对决议的不满言论。
9、对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是指去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作短期探亲、访友、奔丧、旅游、结婚和自费学习等。
党员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出国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并上报县或相当县一级党组织审批。
临时出境出国的党员,出境出国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是:出境出国探亲,去港澳台地区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出境出国自费学习,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年为限。出境出国伴读,以其配偶的学习期为限。出境出国就业,以其合同书的聘用期为限。临时出境出国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时间,应从党员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止。
10、因私事出境出国超期未归和超期归来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出境出国超期未归的,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超期归来的,其党籍按以下原则处理:
(1)超期归来,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期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期1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党籍。
11、对因私事出境出国定居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出国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如党员本人在出境出国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12、对因私事经批准出境出国定居若干年后又返回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因私事经批准出境出国定居多年后又返回来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来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如有特别理由,认为可恢复其党籍的,须经本人申请,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批准。
13、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对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党支部委员会对认为需要作自行脱党处理的人在提请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是否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其原因是什么,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地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14、党员要求退党应如何对待和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这是因为,入党是自愿的,也是有条件的。当一个党员改变了自己的信仰和追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自愿要求退党时,是允许提出退党申请的。党组织在处理党员退党问题时,应持慎重的态度,详细了解、分析党员要求退党的真正原因,区别情况,认真对待。
对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革命意志衰退,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不愿意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要求退党的人,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对那些平时表现好,只是由于对党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对党组织工作中的缺点、党组织中个别领导有意见,或本人遇到某些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一时冲动要求退党的,应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做好思想工作,如果经做工作仍坚持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或腐败分子,为躲避党的纪律处分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在弄清其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开除党籍,清除出党。
15、党员的党龄如何计算?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3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1年;其他人员2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6、特殊情况下的党龄如何计算?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其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同志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批准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17、党员的入党年月应如何填写?
党的十二大以前入党,有预备期的,应按当时党章关于预备党员预备期开始日期的规定填写;无预备期的,应按上级党委批准入党日期填写。十二大以后入党的党员,应按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日期填写。
18、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